来源:西安经济纠纷律师 网址:http://www.tsjtsgls.com/ 时间:2022-04-08 14:04:06
对于现代人,在需要资金周转的时候都会去借贷来解决问题,夫妻婚姻在存续期间存在的债券,由于一方不知情,另外一方需要共同承担偿还该债务吗?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夫妻债务一方不知情怎么办
1、夫妻债务一方不知情的,如果确实是属于夫妻债务,即使一方不知情的,也需要承担偿还责任。相反如果属于一方个人债务,无论知不知情,都不用沉承担偿还责任。
2、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一方的债务需另一方不知情承担吗
并不以夫妻一方是否知道债务的存在而承担责任,而是看该笔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包括是否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债。如果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一方不知情,那么也是要承担责任的,也就是具有归还的义务。但要是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的,那么不管另一方是否知道,此时都是。
三、夫妻债务是否可以约定承担
1、夫妻债务可以约定承担,但是不能对抗债权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标准。双方对于共同债务对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案例:
苏某与曾某原本是一对恩爱的夫妻,但是由于苏某经常赌博导致感情破裂,两人协议离婚。离婚后,曾某却接到了法院的传票,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苏某因为欠别人钱,无奈之下向马某某借了60万元并且写下欠条。到了还款日期,马某某向苏某几次要钱,但是苏某总是找各种借口推脱。于是,马某某将苏某与曾某告上了法庭。马某某主张说,苏某在借款期间,苏某与曾某是夫妻关系,所以苏某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曾某对此十分苦恼,自己对于该笔债务并不知情,为什么要负责呢?
那么,被告苏某该笔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2018年1月18日最新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在本案中,首先写欠条的是苏某,落款人是苏某,事后我曾某并没有追认该笔债务。其次,60万元的大额债额,远远超出一个家庭日常生活正常开支,并且债权人未提供关于该笔债务用于共同生活的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的证据,所以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我方曾某不需要承担该笔债务,系被告人苏某的个人债务。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1份欠条和1份还款及计划均无被告曾某的签字,且被告曾某不认可是夫妻共同债务,不能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虽主张被告曾某承担还款责任但无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被告曾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夫妻债务一方不知情的,如果确实是属于夫妻债务,即使一方不知情的,也需要承担偿还责任。相反如果属于一方个人债务,无论知不知情,都不用沉承担偿还责任。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