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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和债务怎么处理?

来源:西安经济纠纷律师 网址:http://www.tsjtsgls.com/ 时间:2022-02-26 11:02:42

  当今社会,离婚是一种普遍现象。离婚最大的矛盾是孩子的抚养权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拥有共同财产的夫妻可以共同分割。但在离婚中,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生活中承担的债务,那么需要夫妻双方协商,共同偿还。如果协商有矛盾,我们会提交法院判决。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和债务怎么处理?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婚前的个人债务婚后如何承担

  1、婚前个人债务婚后应当由个人承担,但是如果该债务在婚后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需要承担偿还责任。夫妻共同债务可以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婚前个人财产的特殊处理

  (一)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

  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婚前个人债务即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这是债权人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根据。在司法实践中,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主要有以下类型:

  (1)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使用的;

  (2)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的;

  (3)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该房屋供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

  由此可知,只有在婚前所负债务中的资金、财物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婚前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才随之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二)债务人配偶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

  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后,债务人配偶有义务就该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无异议,但关于债务人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则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共同债务后,夫妻双方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人的配偶不得以其接受婚前财产的范围作为抗辩的理由,以便最大限度地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另一种观点却认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共同债务后,债务人的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应当限定在其实际接受财产或受益的范围内。

  但在很多时候大多采用后者。例如《瑞士民法典》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立法先例。《瑞士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定:

  “(1)配偶一方或夫妻双方的债权人对某财产可提出清偿请求的,该财产不得因夫妻财产权的设定或变更,或因夫妻财产权的分割而解脱被清偿的责任。

  (2)前款之财产已转移于配偶一方的,该配偶人须偿还债务,但对其能证明所受领之财产不足债务的部分,可免除其偿还的责任。”上述规定既明确了夫妻双方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又同时规定了配偶在接受财产的范围内负偿还债务责任,因而平衡了债权人与债务人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具有合理性。

 

  案例:

  2004年王某因个人生意向张某借款10万元,一直未还。2005年经法院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张某借款10万元。2010年王某和李某登记结婚。2013年5月24日,经法院查询李某工行账户上有存款10万元。

  分歧:

  对于王某婚前个人债务,能否执行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合议庭有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现实中难以分清哪部分财产是婚前的,哪部分是婚后的。债务虽系婚前产生,但并不因为王某结婚而消失,李某自愿与王某登记结婚,应视为双方对彼此婚前债权、债务的认可和承受。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避免债务人借婚姻逃避债务,应将王某配偶李某账户上的存款10万元全部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所欠债务是为婚前个人债务,应以个人财产偿还,李某账户上的存款10万元系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有5万元的份额,可以将这部分予以执行。

  第三种意见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不应执行李某账户上的存款。且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即使李某账户上的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也不能简单的分割,法院从李某账户上哪怕扣划一分钱,也侵犯了李某的所有权。

  分析:

  笔者认为,个人婚前债务执行其婚后财产存在以下问题:一、虽然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之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但是在实践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大部分是以借条形式订立的合同关系,债权人要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是难以实现的。只要债务形成时间在婚姻登记日期之前一般是认定为个人债务。而矛盾的一面是,按照我国的风俗习惯,二人结为夫妻,就不再分彼此,双方的婚前、婚后财产是难以分清的,要在婚姻存续期间区分哪部分是婚前财产、那部分是婚后财产,没有夫妻双方的配合,不仅是债权人、法院也难以入手。在这样的情况下要债权人就债务人个人财产实现债权是不太现实的。二、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没有《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的情形是不能分割的。而在夫妻双方财产未进行分割之前,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确实是对另一方财产所有权的侵犯。三、李某账户上的银行存款是否当然为王某、李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对于民事主体婚前所欠的债务,即使是婚后,债权人也只能主张欠债一方的权益,而不能要求夫妻另一方履行还款义务。但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对方愿意偿还债务,法院此时也不会予以制止。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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