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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般财产担保,在夫妻共有财产的基础上设定的债务。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必要的交往应酬,因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等所负之债,以及为抚育子女、赡养老人,夫妻双方同意而资助亲朋所负债务。那么,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如何认定?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夫妻共同债务范围是什么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二、共同债务如何偿还
1、离婚时的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下列规定进行处理: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案例:
2008年3月至6月期间,梁某以借款炒股、投资为由,先后三次向同事蔡某借款共34万元,并以个人名义向蔡某出具借条。2008年7月23日,梁某与唐某离婚,并共同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进行了确认,协议明确梁某因赌博和股票交易所负49万元债务由梁某负责偿还(不含本案诉争借款)。在唐某要求下,梁某还书面出具了没有其他债务的保证,但没有提出有欠蔡某的借款。后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34万元借款系梁某在与前夫唐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由两人连带清偿。
该案原审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诉争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经唐某申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宁乡县人民法院再审。
宁乡法院再审判决认为:1.被告梁某向原告借款事前未与唐某商量,事后也未告知,两被告无共同举债的合意;2.梁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且梁某在诉讼中自认借款是炒股和打牌所用。综上,根据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筹资进行经营活动,而所得利益又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该债务应视为个人债务之原则,本案讼争借款应认定为被告梁某个人债务。
宁乡法院判决:1.被告梁某偿还原告蔡某借款本金34万元;2.被告梁某以借款本金34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的标准向原告蔡某支付自2008年10月1日至生效文书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3.驳回原告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蔡某与被告梁某不服该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长沙中院经审理认为,梁某与唐某离婚时协议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确认,没有所欠蔡某的债务,证明被告唐某对该借款并不知情,双方没有形成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梁某向蔡某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所需。梁某在诉讼中自认所借原告的借款用于炒股和打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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