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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担保人有没有连带责任?

来源:西安经济纠纷律师 网址:http://www.tsjtsgls.com/ 时间:2022-08-04 11:08:13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那么,民间借贷担保人有没有连带责任?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民间借贷担保人是否有责任

  1、民间借贷担保人是有责的,如果借款人无法返还财产,出借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借贷纠纷去起诉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1、借贷关系证明。首先需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可以出具借条、借款合同等,在没有书面证据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也可以证明存在借贷关系,提起诉讼,但被告抗辩后原告仍需其他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

  2、借款未还的证明。原告不仅需要提供借条、借款合同,最好能够证明已经将借款出借给被告的转账凭证等,证明已履行出借义务。另外就需要证明,被告逾期未还借款。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借款时约定了利息,最后才能主张,否则公民间借贷视为无利息。

  3、主体资料准备。起诉到法院,需要准备被告的主体资料,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若单位的话,提供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等。

  三、欠钱逃跑了怎么办

  1、他人欠钱逃跑了,债权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或者准备好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依法向法院起诉。在获得胜诉裁决后,如果对方仍不还款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方的财产。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案例:

  基本案情

  2004年1月1日,某塑料厂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该商业银行向某塑料厂提供流动资金贷款200万元,借期为6个月,由某外贸公司和某粮油购销公司在借款合同保证人栏内盖章,并注明“塑料厂到期不还贷款本息,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字样,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届满之日起一年内。由于塑料厂技改项目决策不当造成产品市场销路不佳而严重积压,贷款本息分文未还。某商业银行见向塑料厂催收逾期贷款显然无望,便直接找到实力雄厚的外贸公司,要求其归还贷款本息,而外公贸司则辩解认为,该笔贷款系由它与某粮油购销公司共同保证,应由双方分担清偿责任,它最只能代还其中的100万元的本息,而且,银行应先起诉塑料厂并就其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实现债权时,才能向它提出偿还要求。双方协商无果,为此,某商业银行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外贸公司偿还200万元贷款本息,由塑料厂和粮油购销公司共负连带责任。案件经审理后,法院判决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二.本案焦点

  本案涉及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时保证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和先诉抗辩权如何行使的法律问题。

  1.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时,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方式有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之分,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而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则为连带责任保证。由此可见,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性质因保证方式的不同而有别,一般保证为补充责任,连带保证则为连带责任。因此,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应做出明确约定,以免届时发生争议。但在保证合同对保证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又该如何处理,《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作为保证人的外贸公司和粮油购销公司仅在保证人栏内注明“塑料厂到期不还贷款本息,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字样,而未对保证具体方式作出明确的约定,据此,应认定为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既为连带责任保证。两个保证人间又对保证顺序和份额均未作明确约定,那么,作为债权人的银行,既可找债务人塑料厂要求偿还,也可同时要求两个保证人或其中一个保证人要求偿还。

  2.被告外贸公司无权行使先诉抗辩权

  在案中,被告外贸公司提出的辩解理由之一,即是“银行应先起诉塑料厂就其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实现债权时,才能向它提出偿还要求”。辩解理由是否成立,就法律性质而言,外贸公司提出的这一辩解实则是在行使先拆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指债权人在未对债务人起诉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即直接向保证人起诉的,保证人以依法起诉抗辩,而拒绝债权人的清偿请求。这项权宜又被称作“顺序利益”。先诉抗辩权是由保证的从属性和对主债务的补充性所决定的。我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该条第三款又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民间借贷担保人是有责的,如果借款人无法返还财产,出借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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