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经济纠纷律师|专业经济纠纷律师|西安经济律师*王宏波

王宏波

西安经济纠纷律师

DONGGUAN LAWYER
  • 17782735651、15097258070

律师文集

王宏波

联系我们

  • 姓名:王宏波
  • 手机:17782735651、15097258070
  • 证号:16205201510413447
  • 律所: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
  • 地址:西安市曲江新区翠华路500号佳和中心B座25层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裁判标准

来源:西安经济纠纷律师 网址:http://www.tsjtsgls.com/ 时间:2021-12-16 14:12:52

  现在很多人借钱的话一般都是要按照规定的标准来进行,因为民间借贷有的时候会签借条,有的时候可能没签,所以时很容易发生纠纷的,纠纷一定要及时处理。那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裁判标准是什么?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裁判标准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的借款合同包括两部分:一是金融机构之间及其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二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但社会经济生活中实际存在的借款关系比合同法涉及的广泛,还包括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自然人和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

  民间借贷既包括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也包括非金融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属于借款合同之一种,但为遵从民间习惯和司法实践,将自然人之间及其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称为民间借贷纠纷。

  二、民间借贷的起诉有效期是多久

  (一)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二)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从收到欠款条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3年)。

  (三)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

  (四)对于不定期的民间借贷,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的(当然由借款人举证证明其已经明确表示不予还款),则从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五)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间借贷,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章,就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三、哪些情形没过诉讼时效

  对民间借款纠纷诉讼时效的适用原则,应当坚持作有利于债权人利益解释的原则。在下列情况下应当认定诉讼时效未超过:

  (一)放弃诉讼时效利益行为的认定。

  在民间借款纠纷中,常常存在债务人在借款已过时效后,经过债权人追索并经债务人通过书面等形式重新认可的情况,对此,也应当认定为债务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自愿放弃,此时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就具备胜诉权。

  (二)分期履行借款合同的时效认定。

  分期偿还债务是借款合同履行的一种重要方式,在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合同债务的情况下,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

  综上可知,民间借贷的纠纷一般都是借款关系纠纷,判决的时候一定要根据具体情况来。

律师微信
西安经济纠纷律师

扫一扫关注我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律师

王宏波 王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