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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来源:西安经济纠纷律师 网址:http://www.tsjtsgls.com/ 时间:2014-10-20 15:10:59

  核心内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不满16周岁的人有抚养到十六周岁的义务。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护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护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这样的困惑,如在一起交通肇事中致人死亡,受害人家有一个十五岁的儿子正在念高一,若受害人的儿子需要完成学业,到高中毕业需要两年,此时已经十七岁,根据法律这一条款规定,对不满16周岁的人被抚养人抚养到十六周岁,那么丧失生活来源的被抚养人面临着失学的危机。假设受害人的被抚养人考上大学,虽然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但很显然其不具备以自己的劳动收入来养活自己,若法律在进行责任赔偿时,按对不满16周岁的人护养到十六周岁的标准给予赔偿,将会是受害人的被抚养人陷入困境,有违法律的救济宗旨。突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对被抚养人十六周岁的年龄限制主要有以下理由:

  第一,突破年龄限制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立法的目的所在。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一条所规定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制定本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教育惩罚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者。由于交通事故的特殊性,当事人的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只有过失,主观恶性较小,但也不能以牺牲别人的利益为前提,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的赔偿问题上,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因此,未成年人是指从出生之日起至未满18周岁的全体公民。道路交通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抚养到十六周岁,可十六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公民任属于未成年人,使得道路交通办法的求助的范围缩小,不利于对未成年的保护。

  道路交通处理办法是在1992年颁布实施,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我国当时还处在计划经济时代,未成年的教育只要是九年义务只教育,一般的未成年人按7岁入学,小学5年,初中三年,就是说一般的未成年人到十五岁便可以从事工作,有独立的经济能力。

  第二,突破年龄限制存在法理依据。

  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但从这一条的立法精神来看,划分限制行为能力人和完全信行为能力人除了年龄之外跟其能否取得经济上的独立既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密切相关,虽然未满十八周岁,但其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的生活老、来源。反则言之,虽然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但其不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的主要来源,仍应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突破年龄限制是司法实践中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要求。

  从司法实践中来看,《河南高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若干意见》第三十三条:被护养的人生活费应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所在的省自治区规定的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抚养到十八周岁,虽满十八周岁却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被抚养人虽年满十八周岁,因暂时没有职业而被事故死亡者,伤残者抚养的其赔偿费期限计算到五年。《北京市高院道路交通事故若干意见》第二十三条:被抚养人为为成年人的抚养费的给付年限一般到其成年为止;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收入来源的按其年、可能生存的年限给付最低不少于五年。

  从以上实践操作的若干意见可以看出,在实践中已经对抚养人的抚养期限问题给予了充分的考虑,更能维护受害者的权益,特别是一般的赔偿问题涉及到大多数不是残疾者就是未成年人的利益,他们是弱势群体,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条款,对未成年的权益更应该受到重视和保护。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完善,法律的日益人性化,国家越来越重视人权,十六周岁不应该成为一道不可逾越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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